财政部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税政便字〔1995〕1号]  [1995-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盖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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