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综字第132号]  [1994-12-06]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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