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个体渔船违章变更船籍补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答复

[财农税〔1994〕44号]  [1994-11-17]

  根据1997.09.08《(财法字〔1997〕4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本文失效!

  大连市财政局:
  你局大财农税字(1994)18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源头控制,防止税收流失,严肃税法,对个体渔船违反国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规定,将船籍从所有者户口所在地迁往水产捕捞农业特产税定船定额征收标准较低地区,所纳农业特产税税额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的应纳税额的,其差额部分,由户口所在地征收机关予以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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