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65号]  [1994-10-10]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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