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4〕113号]  [1994-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二、《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使用至1994年12月31日止,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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