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55号]  [1994-08-01]

营业税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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