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试行)——中成药>>的通知

[卫公医发〔1994〕2号]  [1994-07-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的基础上,又组织有关专家对中成药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筛选确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使各地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做如下说明:

  一、由于各地使用中成药的习惯有一定差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文的精神,对本文所规定的报销品种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可在原规定10%的基础上适当调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本用药范围不包括医院制剂和饮片,各地可结合临床需要对医院制剂自行确定,并完善必要的管理办法。

  三、其他各项管理规定均按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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