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4〕81号]  [1994-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持久进行反腐败的总体部署和继续狠刹乱收费不正之风的要求,我们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和虽经一些地方政府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作了进一步审核,决定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1.车辆进城管理费(不含车辆进城通行证工本费);

  2.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

  3.律师事务所审批费;

  4.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费;

  5.向社会团体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

  6.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

  7.私营企业保证金;

  8.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

  9.施工企业资质年检费、管理费;

  10.汽车进城强制洗车费;

  11.大中专委培生盖章手续费;

  12.各类考试押金;

  13.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

  14.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费;

  15.水资源开发费;

  16.水运客运服务费;

  17.水运售票手续费;

  18.水运客票价外保险费;

  19.水运预约订票费;

  20.向货主、船舶收取的保安联防费;

  21.船舶许可证年审费;

  22.船舶检验证保险金;

  23.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

  24.船舶过闸附加费;

  25.船舶管理过闸服务费;

  26.大桥桥下船舶通过费;

  27.报停车辆手续费、管理费;

  28.车购费建档服务费、查询费;

  29.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费;

  30.道路客车班次服务费;

  31.汽车配件行业管理费;

  32.道路汽车出城货物运输管理费;

  33.铁路运输货源核实费;

  34.铁路调车对位费;

  35.列车超员凳费;

  36.列车加铺费;

  37.列车边座费;

  38.停电备案费;

  39.临时停电复电服务费;

  40.用户计划外检修停电费;

  41.双电源调度管理费;

  42.调度操作服务费;

  43.用户电费违约除交纳滞纳金以外加收的服务费;

  44.计费电表安装防窃电装置费、封表费、接电费、审图费;

  45.增容接洽费;

  46.报装接洽费;

  47.自行强制收取的居民用电安全责任保险费;

  48.居民单项表接电费;

  49.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收取的房改管理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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