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38号] [1994-06-27]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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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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