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39号]  [1994-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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