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4〕117号]  [1994-06-18]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法规〉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见附件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附件: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征收专用监制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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