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0号]  [1994-06-03]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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