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发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4〕26号]  [1994-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下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1994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91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2.1989年向企事业单位及“两金”管理机构发行的特种国债。

  3.1994年发行的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半年期),从1994年7月25日开始偿付本息。

  三、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指正常兑付期兑付):

  1.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10%,计息期3年。

  2.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15%,从开出凭证之月起算,持有时间满5年方可兑付,计息期5年。

  3.1994年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9.8%,计息期半年。

  4.1993年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15.86%。财政部通过“联办”结算中心,向各最终持有非实物国库券的公司支付利息,公司自7月1日起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息。

  上述各年国债过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以兑付而未按期兑取本息的各年度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法规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到今年3月1日已全部到期可以兑付,这部分国库券在今年12月31日前应全额兑付完毕。利息计付办法按(94)财国债字第1号文件法规办理。

  五、今年国债兑付期,特种国债为6月1日至9月30日;国库券为7月1日至9月30日。兑付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在兑付工作开始前,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对假券的鉴别工作,把防假反伪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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