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

[〔94〕财预字第79号]  [1994-0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照顾地方的实际情况,支持各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各地1993年发生的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包括股票发行费收入)的分成比例,改为50%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50%留归地方,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再有结余,由地方安排用于发展当地社会公益事业。
  二、各地应将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于今年6月30日前上缴中央总金库。对到期未缴的属于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我部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如数扣回。
  过去发布的有关售表收入上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993年售表收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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