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

[人专发〔1994〕7号]  [1994-05-15]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根据当前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由原定每人每年15000元提高到2万元。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提高后,各有关部门、省(市)和设站单位应按有关法规,合理安排,切实加强经费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国博士后事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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