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银发〔1994〕42号]  [1994-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一、增设会计科目
  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设立本币对外币买卖的专用会计科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482结售汇资金
  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汇、售汇业务时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收支情况。各外汇业务经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结汇或售汇所支付或收入的人民币、购入或售出的外汇,分别币种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贸易结售汇、非贸易结售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48201贸易结售汇资金”、“48202非贸易结售汇资金”。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应在借、贷双方同时反映。本科目排列在“481外汇买卖”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外汇买卖项目中。
  贸易和非贸易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买卖,以及境外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包括代客和自营的货币兑换业务,仍用原“481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二)190期收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买入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贸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买入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19001期货交易”、“19002货币调期”、“19003利率调期”、“19004买入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是期付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167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三)290期付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卖出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交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卖出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29001期货交易”、“29002货币调期”、“29003利率调期”、“29004卖出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负债类,余额反映在贷方,是期收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284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与此同时,撤销原在表外的“661期收外汇款项”和“662期付外汇款项”两个科目,原来核算的业务应即转入新增科目内。
  二、结售汇业务核算
  (一)结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属于规定结汇范围的以及其他外汇收入自愿结汇的,各经办行办理结汇时,应根据总行或境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或收帐通知进行审查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单位结汇金额的50%比例逐笔登记出口单位结汇台帐。
  2.境内居民自愿来行结汇的,应积极办理。来华的外国人、港澳台胞来行售卖外汇或外币的,应开具水单,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结汇的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或:101现金 (人民币)
  借:××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二)售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需对外支付用汇,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提交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凭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对设有结汇台帐的单位,应于逐笔销记台帐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2.各单位非贸易项下的非经营性支付办理购汇或购钞,应按规定经过审批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三)外汇交易市场买卖结售汇资金
  会员行和分会员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同外汇的交易,分别情况作如下分录:
  1.买入外汇时: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2.卖出外汇与买入外汇分录相反。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以下称委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以下称受理行)买卖结售汇资金
  为了保证交易的及时成交,并考虑买卖价格不确定因素,买入外汇时,受理行凭委托行买入外汇的无金额加押(外汇专用)电传(见附件一),核押后进行交易,成交后的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实拨资金进行清算,外汇资金通过联行外汇往来进行清算(外汇的汇划电文见附件二)。卖出外汇时,由委托行主动将外汇通过联行外汇往来以外汇的加押电传(见附件三)划往受理行,成交后由受理行将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动划付给委托行。
  1.委托买入外汇
  ①委托行需买入外汇时,应先向受理行发出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附件一),暂不做帐务外理并做好人民币买汇资金的准备。
  ②受理行收到委托行要求买入外汇电传,核押后,不作帐务处理,待交易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外币)
  或: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向委托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二)。
  ③委托行收到受理行买妥外汇的加押电传,经与原发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核对后,填制外汇联行补充报单,同时将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受理行。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2.委托卖出外汇:
  ①委托行卖出外汇时应主动向受理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三)通过联行外汇往来将外汇划至受理行,并进行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②受理行接到委托行要求卖出外汇加押电传时,经核押后填制联行外汇往来的贷方补充报单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待交易成交后:
  借: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贷: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同时将卖出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委托行。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3.各委托行和受理行由于结售汇交易形成的人民币往来资金必须遵循当天清算及时划拨的原则,以保证人民币资金的正常运作。外汇资金的清算按现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理。
  受理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受理系统内的结售汇资金交易按委托行汇总填制“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附件四),当日传真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结售汇损益的处理
  结售汇业务应按营业日当天交易市场收盘后的中间价计算损益,根据结售汇资金科目余额,按收盘时买入和卖出的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后同结售汇资金科目的人民币余额比较,后者大于前者的差额为人民币盈利,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513汇兑收益 (人民币)
  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其差额为人民币亏损,会计分录是:
  借:535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注:工商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帐号:0241002
  帐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专户
  简称:工行外汇交易专户
  
附:一
  格式(一)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399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受理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XX为发报行业务参考号,前三位是联行号,后四位为受委托地、市行名称代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考号(FX表示外汇买卖,后位为年月日、业务顺序号)
  :79:PLS BUY USD XXXXX AG CNY AT XXX
  买入币种、金额、卖出币种、汇率
  FOR US VALUE XX/XX/XX
  起息日
  RGDS·
  :U99:ICBKCNBJBJM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152 930322
  无金额密押 01为序号 3152密押930322为加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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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994年4月1日,安徽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买入USD200,000.00,汇率在¥1=CNY8.75水平,起息日94/04/01
  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买汇通知:(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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