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287号]  [1994-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领代码证书及证书副本收费标准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先后下发过《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两个文件在执行中出现一些混淆。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对因机构变更换领新证的,按首次发证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执行,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 993]费字24号,司发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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