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4〕财工字第72号]  [1994-03-04]

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为了有利于规范化管理,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从一九九四年起,你部原应上交中央财政的20亿元客票提价专项收入不再上交中央财政,同时,从一九九四年起,你部所属运输、工业、供销、多种经营等企业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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