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1994年财务体制的通知

[〔1994〕财工字第63号]  [1994-03-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经研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你局直属运输、工业、供销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为支持民航事业的发展,同意1994年返还15%,由中央财政按季集中退给民航总局。各季返还数按当季应返还数额的80%予退,年终 决算时进行总清算。

财政部(92)财工字564号《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年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除第五条外其他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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