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邮电部直属企业财务体制的通知

[〔1994〕财工字第31号]  [1994-02-25]

邮电部: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和外汇体制改革精神,经研究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你部直属通信、工业、供销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执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仍按国阅[1992]23号《关于听取邮电部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执行,偿还10%的本金和利息,豁免90%的本金,豁免的部分作为国家对邮电企业的投入,项目投产后转作国家资本金。财政部《关于对你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复函》(即[92]财工字第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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