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32号]  [1994-01-31]

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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