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电力工业企业审计工作,建立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我部组织各方面讨论拟定了《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审计局。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以及电力工业部、国家体改委、国 家经贸委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各电力企业在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明确审计在自我约束机制中承担的任务,职能和所应发挥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都应经过严格的审计,实行有效的控制。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勤俭节约、多出效益;依法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同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
二、 必审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审计:
1.企业的年度决算和重要项目的收支;
2.企业对内、对外签订的采购和发包工程等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等;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大修理、业务扩充等工程,实行先审计后开工,未经审计不准开工;
4.企业与国内外经济组织举办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企业(或项目)以及引进外资的项目;
5.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其中对新增、减少部分每年必须审计一次;
6.对国家、所属单位的承包合同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每年至少审一次。要切实做到先审计后兑现,未经审计不准兑现。对工资总额的增长和职工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以及企业利润的分配,做到经常性审计监督;
7.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经营成果(盈亏)的真实性;
8.对厂长(局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期中、终结审计,作出公正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和建议,并切实做到先审计后调离或任用;
9.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评价,考核其是否完善和有效,提出改进的建设;
10.本企业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含公司)进行审计指导,促其健康发展。企业用国有资金投入的,还应对国有资金投入的资产保值增殖和合理、合法性、效益分配等进行审计监督。
11.围绕重要经营活动,特别是对用好用足政策,加强宏观、微观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调查,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 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班子在建立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中都要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和认识,采取实际措施,认真做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全部到位,保证体系与监督体系放在同等位置。各级单位的审计工作应当由主要负责人领导,并且把主管经营的领导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分开,不要由一个人主管;各企业应当吸收其审计组织或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使其掌握情况,利于履行职责;各级单位要把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审计工作任务和重要审计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积极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切实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审计队伍。
2.组织保证。实施本规定,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设立能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属社会审计组织,不能代替内 部审计),凡是没有建立的要建立起来,已撤并的,要调整过来;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审计工作需要的复合性审计干部,保证任务的完成。各电力集团、省电力(区、市 )公司要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3.建立责任制,一给抓一级。第二第所规定的必审内容,是考核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重要内容,也是考核其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依据,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采取实际措施,保证其实施并负责检查督促。分管领导和从事审计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必审项目的实施,要履行职责,并进行检查考核。
4.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审计。今后部重点审计各集团公司、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公司;各集团公司重点审计网属省(区、市)电力公司和其他重点单位;各基层企业单位也要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重点审计单位。要抓好重点项目的审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所列必审内容,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且抓出成效。
5.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正确掌握政策和法规。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和处理,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偏向。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法规不健全、不衔接甚至矛盾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恰当处理。
6.对厂长(局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和承包合同等经济责任的审计,按照上审下的原则,明确分工如下:
电力部审计局负责对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区)电力公司的审计;
各集团公司负责对网内省(区、市)电力公司、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各企业负责对所属经济实体或承包单位进行审计。
7.电力部、各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8.各级审计机构和广大审计干部要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多做贡献。要充分认识在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和面临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也要充分认识做好审计工作的有利条件,增强信心,努力做好工作。要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及其有关的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发扬“廉洁、公正、严格、奉献”的精神,要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符合我国电力工业企业实际需要的又符合国际规范的崭新的审计制度而努力。
以上规定适应于部属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供销企业、勘测设计,科研和院校单位 。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以及电力工业部、国家体改委、国 家经贸委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各电力企业在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明确审计在自我约束机制中承担的任务,职能和所应发挥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都应经过严格的审计,实行有效的控制。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勤俭节约、多出效益;依法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同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
二、 必审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审计:
1.企业的年度决算和重要项目的收支;
2.企业对内、对外签订的采购和发包工程等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等;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大修理、业务扩充等工程,实行先审计后开工,未经审计不准开工;
4.企业与国内外经济组织举办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企业(或项目)以及引进外资的项目;
5.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其中对新增、减少部分每年必须审计一次;
6.对国家、所属单位的承包合同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每年至少审一次。要切实做到先审计后兑现,未经审计不准兑现。对工资总额的增长和职工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以及企业利润的分配,做到经常性审计监督;
7.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经营成果(盈亏)的真实性;
8.对厂长(局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期中、终结审计,作出公正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和建议,并切实做到先审计后调离或任用;
9.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评价,考核其是否完善和有效,提出改进的建设;
10.本企业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含公司)进行审计指导,促其健康发展。企业用国有资金投入的,还应对国有资金投入的资产保值增殖和合理、合法性、效益分配等进行审计监督。
11.围绕重要经营活动,特别是对用好用足政策,加强宏观、微观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调查,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 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班子在建立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中都要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和认识,采取实际措施,认真做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全部到位,保证体系与监督体系放在同等位置。各级单位的审计工作应当由主要负责人领导,并且把主管经营的领导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分开,不要由一个人主管;各企业应当吸收其审计组织或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使其掌握情况,利于履行职责;各级单位要把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审计工作任务和重要审计事项必须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积极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切实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审计队伍。
2.组织保证。实施本规定,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设立能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属社会审计组织,不能代替内 部审计),凡是没有建立的要建立起来,已撤并的,要调整过来;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审计工作需要的复合性审计干部,保证任务的完成。各电力集团、省电力(区、市 )公司要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3.建立责任制,一给抓一级。第二第所规定的必审内容,是考核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重要内容,也是考核其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依据,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采取实际措施,保证其实施并负责检查督促。分管领导和从事审计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必审项目的实施,要履行职责,并进行检查考核。
4.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审计。今后部重点审计各集团公司、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公司;各集团公司重点审计网属省(区、市)电力公司和其他重点单位;各基层企业单位也要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重点审计单位。要抓好重点项目的审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所列必审内容,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且抓出成效。
5.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正确掌握政策和法规。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和处理,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偏向。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法规不健全、不衔接甚至矛盾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恰当处理。
6.对厂长(局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和承包合同等经济责任的审计,按照上审下的原则,明确分工如下:
电力部审计局负责对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区)电力公司的审计;
各集团公司负责对网内省(区、市)电力公司、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各企业负责对所属经济实体或承包单位进行审计。
7.电力部、各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8.各级审计机构和广大审计干部要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多做贡献。要充分认识在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和面临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也要充分认识做好审计工作的有利条件,增强信心,努力做好工作。要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及其有关的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发扬“廉洁、公正、严格、奉献”的精神,要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符合我国电力工业企业实际需要的又符合国际规范的崭新的审计制度而努力。
以上规定适应于部属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供销企业、勘测设计,科研和院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