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摸清外商投资企业存货情况做好税款分离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08号]  [1994-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传真电报,已作出了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上述电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及所包含的已征税款,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汇总,三月底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传真电报的要求,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账。如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明确。
  三、从事商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的已征税款,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传真电报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因不含已征税款,不存在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已征税款的问题,以后动用时也没有税款扣除。但以后按规定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所补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作为补征税款时当期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附: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情况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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