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的通知

[署税〔1993〕1547号]  [1993-12-2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税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全国海关对代征税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发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分别列入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3系统《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税率变动,海关总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附件一: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附件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件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 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 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17%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五)贵重首饰及 包括各种 10%
   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
   首饰及珠
   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 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 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5%
   在2000毫升以上的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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