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适应我国财会制度的重大变革,决定在原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张“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新的报告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和“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为半年报,即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本年上半年数字,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和“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仍然执行年报制度,于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应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以文字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1.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
2.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3.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
4.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
5.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5: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填报说明
1.本说明适用于填报“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报表统计期分别指:半年报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表第2~10栏填报的内容均为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数据。
2.“批准立项数”栏填列统计期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合计数。
3.“确认项目数”栏填列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项目合计数。
4.“帐面原值”栏填列企业资产帐面原值。
5.“帐面净值”栏填列企业资产帐面净值。
6.“负债总额”栏填列企业帐面总负债。
7.“所有者权益”栏填列企业帐面净资产。计算公式为:(6)=(4)--(5)。
8.“资产重置价值”栏填列企业资产重置价值。
9.“评估后资产”栏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资产。
10.“评估后负债”栏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负债。
11.“评估后权益”栏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资产减负债的余额。计算公式为:(10)=(8)--(9)。
12.“资产升值率”栏计算并填列评估确认的资产相对于帐面资产净值的升值率。计算公式为:
(11)=[(8)--(4)]/(4)×100%。
13.“负债升值率”栏计算并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负债相对于帐面负债的升值率。计算公式为:
(12)=[(9)--(5)]/(5)×100%。
14.“所有者权益升值率”栏计算并填列评估后所有者权益相对于帐面所有者权益的升值率。计算公式为:(13)=[(10)--(6)]/(6)×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适应我国财会制度的重大变革,决定在原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张“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新的报告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和“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为半年报,即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本年上半年数字,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和“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仍然执行年报制度,于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年数字。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应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以文字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1.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
2.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3.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
4.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
5.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5: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填报说明
1.本说明适用于填报“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报表统计期分别指:半年报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表第2~10栏填报的内容均为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数据。
2.“批准立项数”栏填列统计期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合计数。
3.“确认项目数”栏填列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项目合计数。
4.“帐面原值”栏填列企业资产帐面原值。
5.“帐面净值”栏填列企业资产帐面净值。
6.“负债总额”栏填列企业帐面总负债。
7.“所有者权益”栏填列企业帐面净资产。计算公式为:(6)=(4)--(5)。
8.“资产重置价值”栏填列企业资产重置价值。
9.“评估后资产”栏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资产。
10.“评估后负债”栏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负债。
11.“评估后权益”栏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资产减负债的余额。计算公式为:(10)=(8)--(9)。
12.“资产升值率”栏计算并填列评估确认的资产相对于帐面资产净值的升值率。计算公式为:
(11)=[(8)--(4)]/(4)×100%。
13.“负债升值率”栏计算并填列评估确认的企业负债相对于帐面负债的升值率。计算公式为:
(12)=[(9)--(5)]/(5)×100%。
14.“所有者权益升值率”栏计算并填列评估后所有者权益相对于帐面所有者权益的升值率。计算公式为:(13)=[(10)--(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