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省、市、自治区外贸分公司直属仓库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1993-10-05]

  为了提高外贸仓库、冷库的利用率,增加货物吞吐量,加速仓库建设改造,节约苫垫物料资材开支,全面提高仓库的经济效益,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特制定《省、市、自治区外贸分公司直属仓库利润留成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仓库利润留成”)。
  一、适用单位
  “仓库利润留成”适用于独立核算的、盈利的、财务与省、市、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直接挂钩的仓库(包括冷库、下同)和财务虽不与分公司直接挂钩,但是设在各口岸的仓库。亏损的库不适用,具体试行单位,由分公司确定报经总公司汇总报部备案。
  二、留成的比例、提取与分配
  留成比例,确定按利润额留成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缴财政。
  留成资金由仓库和分公司分别计提,但计提的总比例不得超过净利润的百分之六十。仓库本身的留成比例,由分公司按照《地县级企业全额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进行核定。留成总比例扣除核定仓库本身的留成比例,即为分公司的仓库利润留成比例。例如:
  某分公司有三个直属仓库,各仓库实现利润分别为五十、三十、二十万元,共计一百万元。如仓库本身的留成比例分别核定为百分之二十、三十、四十,各仓库应计提的留成资金即分别为十、九、八万元,共计二十七万元。分公司应计提的留成资金,按三个仓库利润总额的净利润乘总比例(百分之六十),减除仓库已提留成资金二十七万元,即为三十三万元。
  分公司提取留成资金的分配,上交总公司百分之二十(仓储公司系统上交百分之三十),返还仓库一部分。返还比例由分公司根据仓库业务量大小、财务状况等分别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下余部分留分公司掌握调剂使用。
  分公司应提的仓库利润留成资金,可以按季预提(仓库本身留成资金仍按月预提)。预提比例应按核定的比例打八折计算,预提资金数额列入“利润分配”科目,并按季上交和返还。年终按实际数列入决算,经总公司汇总审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总公司汇总留成总额不得大于各实行利润留成单位净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三、留成资金的使用
  仓库本身的留成资金,其使用范围按照部《地县级外贸企业全额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办理,分公司提取的留成资金(包括上交总公司和返还仓库的部分)全部用于仓库建设改造,即购买仓库机械设备,(包括养护用设备)、改造旧库、建设新库,解决建设资金的不足等。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四、年度终了后,各总公司要逐级汇总上报(仓库利润明细表)(详见附表一)和《仓库利润留成资金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二)。
  五、仓库收费标准,应统一按外贸部颁发的《外贸仓储业务收费办法》法规办理。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起执行。对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总公司补充法规下达。

  附件一:利润(亏损)明细表
  附件二:仓库利润留成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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