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3〕500号]  [1993-08-31]

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规》颁发以后,对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现做补充法规如下:

  一、临时出国人员在境外伙食费包干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 0天(含60天)以内的,按文件法规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执行;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执行。

  二、根据物价和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卡塔尔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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