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法规>>宣传报道的通知

  [1993-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管理工作,最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法规》(国资境外发[1993]30号)(下称《法规》)已经下发。为了更好地保证《法规》的贯彻执行,尽快地让广大企业和有关单位了解《法规》的精神,主动配合,按法规及时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和实物出口报关核验手续。希望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主动与各地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部门做好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取得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要本着既要加强产权管理,又有利于方便企业的宗旨,做好这一工作,使《法规》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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