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财农税字〔1993〕第37号]  [1993-06-16]

  根据1999.11.19《(财法字〔1999〕57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本文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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