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财综字〔1993〕78号]  [1993-06-15]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件自1997.09.0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局:

  近来,一些地方、部门询问,今年7月1日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两则”)实施后,国家对企业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征集“两金”的问题
  
  (一)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新“两则”的企业(包括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计征“两金”(不包括企业税前还贷的利润和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两金”的征集率,仍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所有企业提取的折旧免予征集“两金”。

  (三)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企业免予征集“两金”。

  (四)实行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分别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2号和(92)财综字第190号文件执行。

  (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法规,企业对外投资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为了避免重复征收“两金”,企业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先在本企业缴纳“两金”然后进行分配。

  因此,投资单位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缴纳“两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两金”征收,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三、上述对企业征集“两金”的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以前各类企业缴纳“两金”仍按老办法执行。对7月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应在6月30日前预提出来,按法规上交。6月30日前应交未交的部分,从7月1日起转作企业流动负债,继续补交。年终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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