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3〕价费字177号]  [1993-0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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