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1993〕价费字181号]  [1993-04-23]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人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核准的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征收。矿井水排放符合水质排放标准的,酌减征收。
  四、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五、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另行制定下达。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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