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教财〔1993〕28号]  [1993-04-15]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随着我国副食品价格的全面放开,经研究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凡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大学本科生每月3 5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为38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为410元。提高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国家教委核定各有关院校来华留学生经费预算时一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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