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3〕008号]  [1993-01-03]

印花税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19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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