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2〕第55号]  [1992-10-24]

  根据1999.11.19《(财法字〔1999〕57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本文失效!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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