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水财〔1992〕11号]  [1992-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财政局,各流域机构:

  原水利部、财政部于1981年1月31日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经过十年来的试行,有些地方已不能适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经济核算,深化水利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济核算,我们修改制订了新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现予颁发。请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映。

  本《制度》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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