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施字〔1992〕第518号]  [1992-08-11]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活力,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对“百含”工作的管理,结合近几年来“百含”的执行情况,现对一九九二年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按建筑业企业总产值的范围执行。建筑业企业总产值是企业各种经济活动完成的产值之和,但计提含量工资的企业总产值必须扣除企业内部核算单位重复计算的对内销售产值。具体计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将作进一步解释,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施工企业按此执行。

  实行按建筑业企业总产值计提含量工资后,除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不适宜实行“百含”办法的单位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内出国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全部人员均应纳入含量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执行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0)建施字第333号文件第二条《“百含”企业所属实行内部单独核算、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多种经营单位,经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建设银行核准后,其人员工资可不纳入“百含”范围》的规定。

  二、工资含量的范围,仍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万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调价补贴和提前竣工奖外,均应在含量工资内支付。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不得扩大含量外工资的支出范围。

  三、涨价因素的扣除,除继续执行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国9 90)建施字第33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对近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因提高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定额标准相应增加的产值,暂由各地区、部门酌情予以扣除海。

  四、各地区、各部门一九九二年含量综合系数仍按国家下达的系数执行。因口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含量综合系数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经审批后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对企业的工资分配。为克服企业含量工资的提取与单一产值指标挂钩所带来的弊端,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的前提下,要划出至少20%的含量工资与实现利润或扭亏指标挂钩,实行按产值和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提取工资的办法。

  六、对于亏损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视亏损程度少提含量工资,不提当年含量包干结余。

  七、完善工资基金计划的调控工作,“百含”企业效益提高,提取的含量工资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时,如果实发工资总万额不超过企业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并留足储备工资后,实发工资可以核认。

  八、企业内部要把职工工资和劳动实绩切实挂起钩来,进一步打破工资分配中的“大锅饭”。要结合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把工资分配落实到工程项目。作业工人的工资要与完成的实物量挂钩,以劳动定额作为班组分配的依据。同时,企业要建立内部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任务增政长较多的企业,要控制工资的过快增,以便以丰补歉。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