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2〕33号]  [1992-07-17]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 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农税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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