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92〕财国债字第39号]  [1992-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国库券公告,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第二期国库券的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提高国库券面市率。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第二期国库券,应首先面向广大群众销售,不得惜售,面市率最低应达到60%。
  2.增强发行透明度。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的名称、地点、承销数额,便于群众购买和监督。
  3.各地财政厅(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对承销单位的面市情况加强检查,保证第二期国库券的顺利发行。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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