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35号]  [1992-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92>财工字第1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会计科目第401号“专用基金”下增设“7、职工教育经费”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外贸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和结存情况;在会计科目第671号“商品流通费”的“16、职工教育经费”子目中设“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在成本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情况。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支付的技术培训费,仍按原规定进行核算。

  二、外贸企业按规定基数和比例从成本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商品流通费——职工教育经费”专户,贷记“专用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借记“专项存款”,贷记“银行存款”;外贸企业用职工教育经费支付规定用途时,借记“专用基金——职工教育经费”,贷记“专项存款”。

  有关会计报表的调整问题另行通知。

  其他企业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附件: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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