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局:
你局鲁审综字[1992]45号《关于对建鲁发(91)355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可分为应经建行结算和不经建行结算两类。经不经建行结算的建设工程造价发生的纠纷,法院可委托同级建行鉴定造价;对应经建行结算的工程造价,在建行例行审查后发生了纠纷,建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法院不应当委托其鉴定。因此,建鲁发(91)355号文关于“一律委托同级建设银行办理”的规定是不妥的。关于“省建设银行的鉴定结论为终审鉴定”的规定也是不妥的。因为,如果省建行审定的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则省建行既是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又是终审鉴定单位,当事人有异议也不能复审,只能服从,而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注册会计师条例》都规定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包括工程造价的鉴定事项),而且在实践中,已办理了大量此类业务,效果很好。因此,建设工程造价应分别情况,由建设银行、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建议你局就此事进一步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建设银行协商。审计署拟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商,以求合理解决。
此复
你局鲁审综字[1992]45号《关于对建鲁发(91)355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可分为应经建行结算和不经建行结算两类。经不经建行结算的建设工程造价发生的纠纷,法院可委托同级建行鉴定造价;对应经建行结算的工程造价,在建行例行审查后发生了纠纷,建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法院不应当委托其鉴定。因此,建鲁发(91)355号文关于“一律委托同级建设银行办理”的规定是不妥的。关于“省建设银行的鉴定结论为终审鉴定”的规定也是不妥的。因为,如果省建行审定的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则省建行既是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又是终审鉴定单位,当事人有异议也不能复审,只能服从,而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回避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注册会计师条例》都规定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包括工程造价的鉴定事项),而且在实践中,已办理了大量此类业务,效果很好。因此,建设工程造价应分别情况,由建设银行、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建议你局就此事进一步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建设银行协商。审计署拟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协商,以求合理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