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92〕财办字第3号]  [1992-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国家投资公司,各行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为了体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依法保证国有资产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考虑到目前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该项业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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