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1991年度财务决算和1992年度财务计划编审工作的通知

[建总发字91第227号]  [1991-12-03]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中央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名单另附):

  为做好1991年度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财务决算和1992年度财务计划编审工作,确保编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必须执行建设银行和财政部颁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开发经营情况,编制1991年度财务决算,报同级建设银行审批汇总。
  二、1991年度开发公司财务决算应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开发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1)4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清理“三角债”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做好决算编制工作。不得乱挤成本,乱摊费用,虚报亏损,虚增利润,虚盈实亏,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等。
  三、开发公司应按照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的要求,将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规定入帐,不得弄虚作假,截留利润。开发公司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净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开发公司必须认真核实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款项,并应在决算中附往来科目的明细表,不得将经营收入、利润等转作其他应付款,隐瞒利润。
  开发公司与其他单位组建的联营公司和兴办集体企业的财务事项,应按照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86)财工字第153号《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和(90)财工字第318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开发公司不得假借联营、集体企业等名义转移和截留利润。
  四、开发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34号文件《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建设银行建总房字第9号文件《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实各项支出。重点核实“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和“配套设施费”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进行纠正。
  开发公司应按照规定计算预提和待摊费用,严禁人为地调整成本。开发公司应在财务决算中附预提和待摊费用项目清单及测算依据。预提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结算;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需经同级建设银行审批。
  五、加强开发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经营房和周转房的管理应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开发公司在编报1991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现有固定资产、经营房和周转房的实物进行一次清理,凡实物与帐目不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得甩在帐外。
  开发公司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的程序和手续,应按照财政部(81)财会便字2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由于报废、毁损和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经同级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应在财务决算中加以说明。
  六、开发公司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购置小汽车,如确实需要通过融资租赁购买小汽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商品手续,购置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七、认真审查核实开发公司管理费支出。开发公司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列支管理费,不得将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计入管理费。凡管理费支出数额过大的,必须分析原因,并在决算说明中加以说明。开发公司支付的信用等级评定费用在管理费“其他”项目中列支。总公司向直属公司收取的上级管理费,必须经同级建设银行审批,凡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收取的上级管理费,一律不得列入开发成本。
  开发公司因国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而增加的职工工资,应按照财政部等五家联合下发的(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式资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八、认真核算和正确摊销银行借款利息。可以分清借款对象的,应将实际发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分不清借款对象的,先在“管理费”中进行归集,再进行分摊。开发公司不得将逾期贷款利息和银行罚息计入开发成本。开发公司应在财务决算中附银行借款利息清单。
  九、开发公司必须按照建设银行核定的留利比例增加各项专用基金,并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合理开支。开发公司的各项专用基金一般不得出现红字。
  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40号《关于清理几类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1)财预字第23号补充规定的要求,取消对开发公司减免所得税的优惠照顾,实行八级累进税率,并将开发公司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各级建设银行在审查、批复开发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时,如发现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并在决算汇总说明中加以说明。
  十一、各经办行应加强与开发公司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决算编制中的问题。开发公司上报决算前必须先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各地建设银行要对当地中央级所属公司(名单附后)的决算认真进行审查、签注意见,并加盖审核章。凡未经当地建设银行签注意见的决算,总公司不予汇总、总行不予核批。
  十二、有关决算编报程序与审批时间的具体要求,参照建设银行建总函字(89)第28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十三、各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和财政部(91)财会字第6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十四、以前年度决算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除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以外,其他规定仍有效。
  十五、1992年度开发公司财务计划的编审工作仍按建设银行建总发字(90)第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总行将对各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行汇总上报的1991年度开发公司财务决算进行评比。具体要求按照建设银行建总发字(91)第1号文件办理。

附件:中央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直属公司名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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