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年第395号]  [1991-11-26]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9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国债券抵交人身保险费或人身保险金,实际上是将国债券变相作为货币流通的非法行为,对交易双方的非法行为,均应依据《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财国债字第2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