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人员调配问题的复函

[财办字〔1991〕33号]  [1991-10-28]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局:

  你厅《关于全国第一次注册会计师面向社会招考录用问题的请示报告》(苏财会[91]39号)收悉。关于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的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经考试全科合格后,进入会计事务所工作问题,答复如下:凡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编制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执行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按干部调动正常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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