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1991-08-15]

  根据1999.11.19《(财法字〔1999〕57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本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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