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一五研究所财务处五月二日来信,询问能否将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包干到人,并随信附来你省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浙老干(1988)6号、(1988)财行132号《关于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此,我们认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参观工农业生产的差旅费,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健康休养费用等”支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4号《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规定,“不得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发给个人”。198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5号《关于江苏省违反国家规定给离休干部发放参观旅行费的通报》,严厉批评了江苏省将省级党政群机关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健康休养经费部分发给个人的作法,并通报全国。来信反映的你省绝大多数地、市、县已将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发给个人的作法,显然是与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相符的。
国家在保证离休干部生活的同时,为使他们离职休养后能及时了解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坚持政治学习,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并丰富他们的文体活动,安排了公用经费,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对此项经费的管理,应与在职干部的公用经费一样,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能发给个人。建议你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5号文件的精神,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予以纠正。并将办理情况报告我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参观工农业生产的差旅费,抗日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健康休养费用等”支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4号《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规定,“不得把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发给个人”。198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5号《关于江苏省违反国家规定给离休干部发放参观旅行费的通报》,严厉批评了江苏省将省级党政群机关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健康休养经费部分发给个人的作法,并通报全国。来信反映的你省绝大多数地、市、县已将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发给个人的作法,显然是与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相符的。
国家在保证离休干部生活的同时,为使他们离职休养后能及时了解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坚持政治学习,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并丰富他们的文体活动,安排了公用经费,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对此项经费的管理,应与在职干部的公用经费一样,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能发给个人。建议你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8]5号文件的精神,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予以纠正。并将办理情况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