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填报集装箱汽车运输量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集装箱汽车运输量统计报表自一九八四年填报以来,对推动集装箱汽车运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反映报表中有些内容需要修改,经征求各地意见,对“集装箱汽车运输量”交业119表作了适当的修改,并将月报改为季报。现将“集装箱汽车运输量”交业运119表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一年一季度开始执行,原报表同时废止,请按要求填报。

  集装箱汽车运输量统计报表对交通主管部门了解集装箱汽车运输动态,综合分析,掌握基础资料,为集装箱运输发展规划和决策服务有重要作用;建立本项表报制度也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必要措施。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量的统计工作,请各省市建立一套相应的统计指标,从上至下指定专人负责填报。今后要重点加强对非交通系统、港口、航运部门的汽车运输单位的统计工作,港航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作,按通知要求向当地交通厅(局、委、办)填报。在填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部。

  附:集装箱汽车运输量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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