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第二轮利润承包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91〕财预字第31号]  [1991-03-0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国营施工企业继续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86号《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施[1988]474号《对<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计划利润和税利承包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精神,实行第二轮利润承包。现就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第二轮利润承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可继续以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为单位,承包上交所得税,一定二年。
  二、第二轮承包采取“包死基数、超收分成”的形式。承包基数,一般以第一轮确定的承包基数为基础,并适当考虑近几年的增减变化情况核定。
  三、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由承包单位与财政分成,财政得30%、承包单位得70%。
  四、利润承包要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挂起钩来。承包单位未达到承包基数时,一律用工资含量包干结余和企业其他自有资金各50%补足,作为上缴财政利润处理。
  五、承包单位请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底以前提出承包方案,经批准后施行。
  六、地方级国营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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