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1〕第5号]  [1991-01-23]

  根据1999.11.19《(财法字〔1999〕57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变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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